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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现在房子已经不是一个充分条件了,而是结婚的一个必要条件!

发表于2015-09-15

我记得我听过一句话,那句话是这样形容的

现在的社会太乱,乱到片刻的相拥就能促成一段婚姻

但是到今天,我觉得应该这样的形容

今天的社会复杂,复杂到一套房子就可以跟你结婚

现在房子已经不是一个充分条件了,而是结婚的一个必要条件

想想,我们结婚之前根本想不到后撕破脸,为了房子而针锋相对

但是是什么让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成为了离婚的时候,撕破后一层面子的刽子手?

房屋产权归属是房产纠纷中常见的一种,是离婚房产更名,错综复杂,看看以下三个案例,对你有没有帮助吧。



案例一


林先生婚姻期间和前妻曾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他名下,他们是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协议离婚,房子归他。林先生想问这个房子他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解析: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必须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双方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无法保证,从而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持离婚证件及协议书共同提出申请。如果一方不,则需由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义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前来办理,单方办理即可。


案例二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以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案例三


《婚姻法》有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姜女士想知道这个规定具体怎么执行?


解析:《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权。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困难。


看了以上三个案例,对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属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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